从4月1日开始降税率了,这个相信大家都应该清楚了。作为一个财务人,如果还不知道这个消息,那就有点失职了。
4月1日后还能不能开旧税率的发票,也就是还能不能开16%、10%税率的发票?
这个也很明确,是可以开的。但是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得有条件,这个条件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4号也规定很清楚。
第一种情况:退回要开红字发票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第二种情况:补开发票的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从4月1日起,开票系统会自动升级,税率栏会默认显示新的税率,如果有上述1、2种情况,纳税人需要手工选择原税率开票。
所以,从开票方的角度来讲,4月1日后开什么税率的发票其实已经很清晰了,那就是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你的开票明细里面不应该再有旧税率的发票。
4月1日之前,会重点检查纳税人错误的提前按照新税率如13%、9%开具发票的情况。新税率从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因此切记不要提前选择新税率开票。
4月1日之后,会重点检查企业错误的用老税率开具发票的情况。目前只有2种情况在4月1日后可以开具老税率的发票,分别案例说明一下:
案例1:
企业2019年3月向客户企业销售货物,但由于各种原因客户未索取发票。该企业在3月份对该项销售货物行为做了“未开票收入”,并在4月初征期按16%的适用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4月,客户索要发票,则你企业仍可以按照16%老税率向客户开具发票。
总结:
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已经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6%、10%税率补开发票。
3月份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需要填写“未开票收入”如下:
4月份按照16%税率开具了发票的时候,4月份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需要填写“未开票收入”相应的负数,如下:
案例2:
A企业在3月8日向B企业销售货物一批,当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4月3日,B企业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后,A企业同意给予销售折让处理。
(1)如B企业还未将此发票认证,则A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仍按照16%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
(2)如B企业已经将此发票认证,则B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A企业仍按照16%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
总结:
纳税人原来按照16%、10%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发生了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16%、10%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回;
纳税人原来按照16%、10%税率开具的发票,发现开票错误的,先按照16%、10%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后,再按照16%、10%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参考一: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参考二
八、跟踪监控发票开具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且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大量开具旧税率发票等情况,要进行分析研判。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要安排税务人员进一步开展宣传辅导;属于纳税人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要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操作培训;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参考三: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4月车票抵扣提醒
4月1日起,不是每张车票都可抵扣增值税!注意8个提醒!
一、相关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八个提醒
提醒一: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
提醒二:票据取得日期为4月1日后的才可以抵扣增值税。
提醒三:对于专门用于福利、招待、免税项目活动的出差客票不得计算抵扣。
提醒四:车票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扣增值税。
提醒五: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提醒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抵扣的信息是票价+燃油附加费。
提醒七:车票抵扣不是按照车票的全额,而是先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再乘以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提醒八:车票计算抵扣的增值税应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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